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44號
聲請人 黃權興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
度訴字第139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判決,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
582號解釋關於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否採為其他共同被告
犯罪證據之解釋意旨,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
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
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
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
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
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本件確定終局判決
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明珠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