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男三受刑人甲○○男三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二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六六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戶籍資料、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拘提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受刑人已逃匿無蹤,無代為執行回函影本各乙紙等資料,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