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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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十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九十年訴字第二十四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一年間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