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丁○○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