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5號原告 李寶珠 被告 江桂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211元【計算式:本金321,000元+110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2日止之利息34,2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55,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被告江桂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劉佩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