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0號原告 楊運水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軒企業社即 陳益源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3,074元(包含資遣費400,000元、預告期間工資50,000元、特別休假未給付薪資158,334元、未依法投保勞健保費用364,740元);第2項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522,12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5,194元(計算式:973,074元+522,120元=1,495,19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5,283元【計算式:15,850元1/3=5,2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