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4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鴻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被告廖鴻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