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1號原告 舒挺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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