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萬福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康萬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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