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薽云 代理人 蔡岳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110年10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2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10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3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並依法院通知於必要時繳納調閱帳戶往來明細所需費用。4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0年10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5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6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7提出 張月美高珪帆 金融機構帳戶往來明細,並補登至1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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