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874號原告邱玟淇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邱以欣 訴訟代理人 徐浩瑋 複代理人 杜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88,975元,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於民國112年3月23日遞狀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968,975元,惟原告於112年12月27日遞狀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561,264元,就擴張之標的金額核定為6,592,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6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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