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趙志龍 │新竹商銀公西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零柒佰柒拾叁│AA三四九二六七│││││││元│五││├─┼─────────┼─────────┼───────────┼────────┼────────┼──┤│2│ 吳春梅 │新竹商銀龜山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叁仟柒佰叁拾伍元│AA三五一一七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