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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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茂雄本件被告翁茂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