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溫金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9,593元│106年9月5日起至│百分之3.139│106年10月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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