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周春枝
薛順傑 蘇志弦 鄭瑞華 鄭培亨 鄭惠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莊智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2之合計欄關於「21,395」記載,應更正為「231,395」。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編號2、3、4、5之資遣費欄及編號2之合計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表:
┌─┬───┬────┬─────┐│編│原告│資遣費│合計││號││(註5)│(元)││││E││├─┼───┼────┼─────┤│2│鄭培亨│144,885│231,395│├─┼───┼────┼─────┤│3│薛順傑│798,238││├─┼───┼────┼─────┤│4│蘇志弦│500,438││├─┼───┼────┼─────┤│5│鄭瑞華│13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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