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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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江宏鈞
被 告 陳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1日向原告承租位於新
北市○○區○○街○○○號6樓602室之房屋(下稱系爭602房屋
),約定租期6月,到期後成為不定期限租賃。詎系爭602房
屋於102年4月9日發生火災,致該屋毀損,火勢進而累燒至
同棟128號6樓606室 楊碩文 房間、607室 吳宗承 房屋、130號6
樓房客 陳穎倫 房間,及5樓原告所有房屋,並隔壁鄰居何宜
寶等等房屋均受有毀損,經查火災原因係被告於該屋使用電
器時電線走火所致,並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可佐。依雙方所簽之租賃契約書第13條約定「乙方(即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
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上揭房屋之損害,經原告委託工程行進行回復
原狀之估價計888,300元,並經原告代被告先行賠付606號房
客楊碩文之物品損害20,000元、130號6樓房客陳穎倫之物品
損害30,000元、607室房客吳宗承之物品損害45,000元,合
計原告共受損100多萬元,惟本件只請求被告賠償40萬元,
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原告40萬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租賃契約書、和解書、火災
證明書、估價單等件證物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