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蔡佑隆
相 對 人  蔡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在國泰世華銀行設立帳
號:000000000000號之人為被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經本院向國泰世華銀行查詢上開帳戶之聲請人為如當事人欄
之相對人,且查相對人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國泰世華
銀行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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