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甲○○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被告二人在大陸地區假結婚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