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侯廷昌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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