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捌拾玖年伍月玖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乾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