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忠選任辯護人盧昱成律師被告廖泓翔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 林智彥 選任辯護人 徐承蔭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明忠、廖泓翔、林智彥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0年9月
3日起延長2月,並解除禁見。
理由上列被告吳明忠、廖泓翔、林智彥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三人所犯,均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吳明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廖泓翔、林智彥,並有勾串共犯之虞,而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6月3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吳明忠、廖泓翔、林智彥所犯擄人勒贖罪,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應適用之刑法第347條第1項、第330條第1項規定,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被告吳明忠、廖泓翔、林智彥均有同一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