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93號上訴人即原告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增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翁羿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萬5334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02.37平方公尺×民國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萬01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應有部分4分之1=528萬533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受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528萬5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