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丁○○
乙○○甲○○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