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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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665號、98年度執字第15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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