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9年3月30日晚間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宜蘭縣壯圍鄉貓里霧罕橋東側堤防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通過上開無照明路段之堤防時,撞擊行走於該處之行人 陳雪琴 ,致陳雪琴受有右側額部顱骨凹陷性骨折、腦創傷顱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 溫朝銘 於警、偵訊中之證述;告訴人甲○○於警、偵訊中之供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現場照片22幀及臺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9年5月26日基宜鑑字第0995001143號函暨所附基宜鑑字第990158號鑑定意見書。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99年3月30日診字第0990005606號診
斷證明書、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51幀及法醫檢驗報告書。
㈤乙○○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執照及保險證影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於肇事後,隨即停留於現場,並於員警到場處理時,承認其為肇事者,而自願接收裁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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