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5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說明相對人是否仍有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若有,其姓名、住居所為何?並補其等之戶籍謄本。前開親屬之職業、學經歷,與相對人有無利害關係。
二、具狀說明相對人與配偶、子女、共同生活人之情感狀況,及相對人之生活、財產狀況。
三、相對人是否曾就其日後監護人表示意見。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