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聲請人甲○
巷22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向票據發票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價購之傳票影本。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進楷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聲請人甲○
巷22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向票據發票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價購之傳票影本。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