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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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55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時間欄內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理由
一、按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處理之,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時間欄內之時間記載有誤,茲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