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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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八八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與聲請高程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高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高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仍未了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四六號呈報清算人及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一三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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