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以其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許,接獲電話偽稱其堂哥,而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七萬元,要求其匯款至被告所有華南銀行西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不疑有他而如數匯款,被告業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為此請求被告附帶民事賠償予原告。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四月二十七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經本院收受,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英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