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程序代理人  張國呈
相 對 人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 黃素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院一百零一
年度鳳簡調字第九四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1年度鳳簡調字第
94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本院訴訟繫屬中,惟相對人因法定
代理人 孫桂柱 死亡而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為訴
訟行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爰依上開原因事實聲請選任孫桂
柱之配偶黃素珍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
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及
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1年度鳳簡調字第94號請求
清償票款事件於本院訴訟繫屬中,且相對人因法定代理人孫
桂柱死亡而無法定代理人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
誤,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及戶籍謄本為證
,足堪信為真實,則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聲請人對於相對
人為訴訟行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自得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
別代理人。爰審酌相對人為一人公司,並由原法定代理人孫
桂柱擔任唯一董事及股東(即無其他董事或股東),且無相
關證據足認另有第三人就本院101年度鳳簡調字第94號請求
清償票款事件更適於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一切情狀,
認為選任孫桂柱之配偶黃素珍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尚屬
適當,是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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