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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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26號
原   告  柯彥名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正雄 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7,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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