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26號
原 告 柯彥名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正雄 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7,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