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訴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被   告  蕭溪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6頁第二行中關於「目前為3樓層鋼筋混凝土粗坯」之記
載,應更正為「目前為4樓層鋼筋混凝土粗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二行中關於於「目前
為3層樓鋼筋混凝土粗坯」之記載,有記載錯誤之情形,應
予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及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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