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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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傳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
6,18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