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傳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
6,18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