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再簡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鍾庭榮
再審被告 黃嘉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嘉振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萬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