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証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交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涉犯賭博罪,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為新台幣一萬零八百元,嗣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罰字第一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