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捷凡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耿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陶昌文 即曲線
  美學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9,7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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