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上訴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鍾芳蘭 被上訴人 林勝勇
曾淑芬 曾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53,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