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3號原告 王趙美
王忠正 王忠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黃義富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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