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希哲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
江燕鴻律師 陳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417、7700、8265、8920、9694、10352、10559、10808號,101年度偵字第30、572、573、744、747、815、1636、2338、2343、3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曾希哲業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26-6頁、第30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義忠
法官林于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