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告 吳榮茂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被告 戴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瓐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