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22號原告 劉柏成
劉螢儒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文島 訴訟代理人 卓錦田
劉宗賢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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