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送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關於聲請回復原狀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回復原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回復原狀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