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告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公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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