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減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
聲請人甲○○原名邱淑右聲請人因聲請酌減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黃啟源 於歷次審理均獲無罪判決,且每次開庭均到庭,而聲請人經濟能力陷入困窘,請將聲請人前為被告黃啟源所具保之保證金新台幣一千萬元酌減為五十萬元等語,然查:聲請人所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聲請狀雖載有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惟並無何委任書狀,尚難認係合法代理,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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