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生前住選任辯護人 葉海萍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八一三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嫌貪污罪,經原審判決有罪在案,被告不服原審判決,上訴本院後,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死亡,此有卷附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證(見本院㈡卷第十六頁)。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之判決撤銷,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院依法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