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家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2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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