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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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6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乙○○間九十七年度婚字第一0六四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