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陸玖伍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若案件經處分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2807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毒品1包(淨重0.7170公克)經鑑定結果,含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成分之一,係屬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惟上開毒品經檢驗後僅餘淨重0.6955公克,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