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57│└──┴───────────────┴───────┴───┴────┘